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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股东纠纷案成功案例
  大案律师团陈新律师代理的公司股东纠纷案成功案例之2 ----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(2014)汴民终字第838号 
  上诉人(原审原告)代××,男 委托代理人×××,×××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。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魏××,男 托代理人陈新,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。 原审三人兰考县××有限公司.住所地:兰考县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××,董事长。 委托理人陈新,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,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。 上诉人代××因与被上诉人魏××、原审第三人兰考县××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,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(2013)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代××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××、兰考县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。 本院经审查认为,代××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因代××申请撤回起诉,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上诉的基础,原审判决应予撤销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一、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《2013)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; 二、准许代××撤回起诉及上诉。 原审,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,各减半收取2150元,均由代××负担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璞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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